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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知识点二丨党规部分(四)

发表时间:2017-06-21 16:33:53 来源:新湖南客户端 编辑:荆彩

  196.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怎么处分?

  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八条)

  197.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的,怎么处分?

  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八条)

  198.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怎么处分?

  答: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

  199.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怎么处分?

  答: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

  200.党员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怎么处分?

  答: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条)

  201.党员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方面资料,怎么处分?

  答: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条)

  202.党员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怎么处分?

  答: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

  203.党员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怎么处分?

  答: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

  204.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怎么处分?

  答: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

  205.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怎么处分?

  答: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四条)

  206.党员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怎么处分?

  答: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

  207.党员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怎么处分?

  答: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

  208.党员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怎么处分?

  答: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

  209.党员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怎么处分?

  答: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从重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

  210.党员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怎么处分?

  答: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

  21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由什么部门负责解释?

  答: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二条)

  21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施行前的案件,怎么处理?

  答: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

  213.《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哪一天起施行?

  答:本条例颁布之日即2004年9月22日起施行。(《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三十八条)

  214.党内允许有人享有特权吗?

  答:不允许。党员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党员享有特权。(《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三条)

  215.党员应当如何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

  答:党员应当正确行使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并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同时必须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不得侵犯其他党员的权利。(《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四条)

  216.应当如何处理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

  答:对任何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都应当予以追究;情节严重的,必须给予党纪处分。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为准绳。(《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五条)

  217.党员有权参加哪些党内会议?

  答:党员有权参加党小组会、支部大会、党员大会以及与其担任的党内职务和代表资格相应的会议。(《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六条)

  218.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并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但应当怎样和不得怎样?

  答:应当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得公开发表与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相违背的观点和意见。(《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七条)

  219.党员在进行批评、揭发、检举以及提出处分或者罢免、撤换要求时,要怎样和不得怎样?

  答:要按照组织原则,符合有关程序,不得随意扩散、传播,不得夸大和歪曲事实,更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九条)

  220.党员有权向谁提出处分有违法违纪行为党员和罢免或者撤换不称职党员领导干部职务的要求?

  答:向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九条)

  221.每个正式党员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什么党员除外?

  答: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除外。(《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十条)

  222.参加选举的党员有哪些权利?

  答:有权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有权经过规定程序成为候选人和当选。(《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十条)

  223.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者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怎样,其他党员可以怎样?

  答: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十一条)

  224.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怎样、不得怎样?

  答: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者向党组织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但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十二条)

  225. 党员在政治、工作、学习等方面遇到重要问题需要党组织帮助解决的,有权向哪些组织提出请求?

  答: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十三条)

  226.党员对于党组织给予本人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有权怎样做?

  答: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十三条)

  227.党员认为党组织给予其他党员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不当的,有权怎么做?

  答:有权逐级向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意见。(《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十三条)

  228.党员在合法权益受到党组织或者其他党员侵害时有哪些权利?

  答: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控告,有权要求有关党组织对其提出的请求、申诉和控告给予负责的答复。(《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十三条)

  229.党组织应当采取哪些保障措施提高党员素质?

  答: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地对党员进行教育和培训,提高党员素质。(《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十六条)

  230.下级党组织应当如何积极组织和引导党员参加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

  答:应当根据上级党组织的安排,积极组织和引导党员参加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讨论的时间、方式和内容要以适当方式告知党员,以便党员参加。(《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十八条)

  231.党员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党组织应如何对待?

  答:要支持和鼓励党员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对于党员的建议和倡议,党组织应当认真听取、研究,合理的应当采纳;对改进工作有重大帮助的,应对提出建议和倡议的党员给予表扬或者奖励。(《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十八条)

  232.党组织应当怎样对待各种不同意见和持有不同意见的党员?

  答:要认真听取各种不同意见。对于持有不同意见的党员,只要本人坚决执行党的决议和政策,就不得对其歧视或者进行追究;对于持有错误意见的党员,应当对其进行帮助、教育。(《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十八条)

  233.党员在党内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党组织应当如何对待?

  答:应当鼓励党员在党内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支持和保护党员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和不正之风作斗争。(《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十九条)

  234.党组织应当如何保护揭发、检举人的权益?

  答:要建立健全保护揭发、检举人的制度。对揭发、检举人以及揭发、检举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被控告的组织和人员;严禁对揭发、检举人和控告人歧视、刁难、压制,严禁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十九条)

  235.党组织应当怎样对待署真实姓名的揭发、检举人?

  答:应以适当方式回访或者回函并告知其处理结果;对揭发、检举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表扬或者奖励。(《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十九条)

  236.党组织应该如何对待党员中不负责地揭发、检举、控告和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

  答: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于受到错告或者诬告的党员,应当澄清事实,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十九条)

  237.党组织应该如何讨论决定问题?

  答: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根据不同情况,表决可以采取口头、举手和投票等方式,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记录在案。对不同意见要如实记录。(《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二十条)

  238.党组织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主要指哪一些?

  答:涉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事项;重大工作任务的部署;按干部管理规定应该由集体讨论决定的干部推荐、任免、调动和奖惩;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发展新党员;上级党组织规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问题。(《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二十条)

  239.党组织作出重要决议、决定前,应当怎么样?

  答:应当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征询党员意见。对于多数党员有不同意见或者存在重大分歧的,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提交下次会议表决。(《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二十条)

  240.党组织进行选举时,应当怎样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答: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对候选人的情况应向选举人作介绍。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二十一条)

  241.保障党员在党内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都必须做到哪“五个不得“?

  答: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党员在党内自主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得阻挠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到场,不得强迫选举人选举或者不选举某个人,不得搞非组织活动妨碍选举,不得以任何方式追查选举人的投票意向。(《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二十一条)

  242.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要注意做好哪些工作?

  答: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对于党员的申辩及其他党员为其所作的证明和辩护,有关党组织要认真听取、如实记录,并进一步核实,采纳其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要向本人说明理由。党员实事求是的申辩、作证和辩护,应当受到保护。(《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二十二条)

  243.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受处分人有不同意见怎么办?

  答:本人对处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出申诉;拒不签署意见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签署意见的,党组织要在处分决定上注明。(《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二十二条)

  244.党组织应当怎样对待受到党纪处分的党员?

  答: 对于受到党纪处分的党员,党组织要帮助其正确认识和改正错误。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留党察看期间确已改正错误的,期满后应当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错误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错误的,应当开除其党籍。(《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二十三条)

  245.党组织应当怎样处理党员的申诉?

  答:党组织要认真处理党员的申诉。有关党组织要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不得扣压。上级党组织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或者指定有关党组织进行复议、复查。(《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二十四条)

  246.党组织应当如何对待执纪过错或者错案?

  答: 建立执纪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制。对于在执纪过程中有违纪行为或者其他过错的,应当批评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二十五条)

  247. 党组织应当如何对待党员提出的请求?

  答:党组织对于党员提出的请求,要及时受理。根据具体问题,有的要及时解决,有的要说明情况,有的要进行说服教育。(《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二十六条)

  248.党组织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应当履行哪些责任?

  答:应当严格执行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党内法规,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和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关于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决议、决定;明确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在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任务和要求;督促下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切实履行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职责,宣传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党内法规,教育和引导广大党员正确行使权利。(《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二十九条)

  249.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应当履行哪些责任?

  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做好党员权利保障工作,受理有关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检举、控告和申诉,检查和处理侵犯党员权利方面的案件,对党的领导干部和下级党组织履行党员权利保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三十条)

  250.党的组织、宣传等工作部门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应当履行哪些责任?

  答: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以及上级党组织的要求,结合自身职能和实际工作,抓好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落实;研究解决职责范围内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重要问题,向同级党组织提出贯彻落实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意见和措施,为保障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创造条件、提供服务。(《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三十一条)

  251.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应如何履行保障党员权利的责任?

  答:应模范遵守和严格执行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规定;充分尊重和关心党员权利,重视处理和解决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实际问题;采取切实措施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落实。(《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三十二条)

  252.如何处理有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党员?

  答: 对于有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可以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责令赔礼道歉、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给予处理;情节较重的,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三十四条)

  253.如何处理有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党组织?

  答: 对于有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对有关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三十四条)

  254.因侵犯党员权利受到党纪追究的党员,或者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失职、渎职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的领导干部,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以及涉嫌犯罪的,如何处理?

  答: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组织提出建议;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三十五条)

  255.《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由谁解释?

  答: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商中央组织部解释。(《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三十七条)

责编:荆彩

来源: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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